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

 新公司法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

无论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,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始终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居高不下。其中一个重要的纠纷原因就在于当事人,律师,法官,仲裁员对于股权变动的模式有重大分歧和不同理解。

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:股东转让股权的,应当书面通知公司,请求变更股东名册;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,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 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,转让人、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股权转让的,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

新公司法第八十七条: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,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。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,不需要再由股东会决议。


再结合三十四条: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。

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

实质上,上述内容综合理解,可以高度概括成以下裁判规则:

1)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变动没有必然的联系,尤其是侵犯其他股东有限购买权的情况下,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有效,只是有履行障碍。

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,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即产生股权转移,除非合同上附有条件或者期限。

2)新股东通知公司后,即对公司产生效力,即公司需要认可股东身份。

3)市场监管部门,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。这里的第三人通常指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等。

4)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有限制,股权转让合同同章程矛盾的,公司可以对抗和不承认该股东的通知。


2025/12/1 11:30:41 shenlun